柳州市优先用血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10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血液中心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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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在柳州市无偿献血的献血者(以下简称献血者)在本市医疗机构需临床输血时,如遇上供血紧张的情况,可享受优先用血待遇。
2. 献血者的配偶、父母、子女以及配偶的父母、本人的兄弟姐妹、媳妇、女婿、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属于献血者的优先用血受益人,在本市医疗机构需临床输血时,如遇上供血紧张的情况,以上优先用血受益人可享受优先用血待遇。
3. 优先用血额度:献血者及其优先用血受益人可享受的优先用血总额度等于献血者的献血总量,用完即止,未使用完的额度可保留到下次使用。
4. 既往献血者(是指申请日之前参加无偿献血人员)在申请优先用血时,每200毫升全血即可享受优先用血1单位红细胞或100毫升血浆或一个机采血小板治疗量或1单位冷沉淀;献机采血小板一个治疗量的,可以享受优先用一个机采血小板治疗量或相当献200毫升全血的优先用血额度政策,以此类推。
5. 因血液在临床治疗上属于特殊医疗资源,优先发出的血液一旦调配到医疗机构便不能退回广西血液中心。如果患者在住院期间没有用完、或出现转院等情况,血液则由原医疗机构自行处理,优先用血不再审批变更。
6. 审批咨询时间:法定工作日8:30-12:00,13:30-17:00,审批咨询电话:0772-3116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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