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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血液中心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等部分医用耗材采购招标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07日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血液中心 阅读次数:



点击下载:手套、口罩、帽子、注射器招标采购文件



招标文


项目名称:医用耗材采购


采购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血液中心


2022年3月


采购单位意见:                            招标中心负责人:


    年                             招标中心项目负责人:



招标中心负责人:

第一章 招标公告……………………………………………2

第二章 项目需求……………………………………………3

第三章 报价表及供货清单……………………………………………7

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10


第一章 招标公告

广西壮族自治区血液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医用耗材进行招标采购,欢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前来参加竞标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名称:医用耗材采购

二、采购项目的名称、项目基本情况介绍:

1、见附表

如需进一步了解详细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三、竞标供应商资格: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内注册(指按国家有关规定要求注册的),生产或经营本次招标采购货物,具备法人资格的供应商。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对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等渠道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其参与本次采购活动。

4、投标商必须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用耗材集中采购系统》内的合格供应商

四、招标公告:

1、公告发售时间:2022年3月 7 日公告发布之时起至2022年3 月11日止(工作日,正常工作时间内);

五、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地点:

投标供应商应于2022年3 月11日下午15时00分止,将投标文件密封提交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血液中心后勤保障科(柳州市羊角山路6号行政办公楼),逾期送达的将予以拒收。

六、联系事项:

1、釆购单位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血液中心

联系人:韦 松            联系电话:0772-3130280

地址:柳州市羊角山路6号

3、监督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血液中心监察室    联系电话:0772-3119172。

广西壮族自治区血液中心

2022年3 月7日


第二章 项 目 需 求

医疗用品采购:

产品编号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

申报企业名称

单位

中标价(元)

招标控制价(元)

188341

一次性使用帽子

机制圆帽

河南亚都实业有限公司

0.22

0.55

179112

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

5#-9#麻面有粉

上海科邦医用乳胶器材有限公司

1.805

2.1

179112

一次性使用灭菌橡胶外科手套

5#-9#麻面无粉

上海科邦医用乳胶器材有限公司

1.894

2.1

195064

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

5ml, 7#针头

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0.37

0.37

195015

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

20ml, 12#针头

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0.52

0.52

195019

一次性使用无菌注射器带针

50ml, 12#针头

江西洪达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1.14

1.14

商务要求

质保期

按国家有关产品“三包”规定执行“三包”,质保期1年。质保期以通过项目最终验收的验收报告签字日开始计算。其余按竞标人承诺。

投标报价要求

投标报价为采购人指定地点的现场交货价,包括:

1)货物的价格:包括货款、杂配件、安装调试费、人工等所需的全部费用。

2)货物的标准附件、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的价格。

3)运输、装卸、保管、调试、培训、技术支持、售后服务费。

4)保险费和各项税金。

5)投标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文件无效。

注:竞标人自行考虑完成项目所需的辅材、杂配件等数量,及竞标报价中应包含完成项目所必需的其他工作的全部内容,成交后采购人不再支付额外费用。

售后技术服务要求

质保期内免费技术指导,服务内容如下:

1、按厂家标准提供售后服务;

2、成交人负责送货上门并提供完善批检报告;

3、提供7×24小时电话技术支持,接到故障通知后1小时内响应,2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

4、质保期内定期回访;

5、其余按厂家承诺。

第三章 报价表及供货清单

附件一

价  表


采购项目名称:

序号

货物名称

品牌、规格和型号

质保期

报价单价

1

2

3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谈判供应商名称(签章):

报价时间:

竞标说明:

1、竞标人必须按以上格式加盖单位公章并签名,否则,无签名、盖单位公章的竞标无效。

2、凡在“技术参数、性能(配置)及其他要求”中表述为“标配”或“标准配置”的产品,竞标人应在竞标报价表中将其标配参数详细列明,否则竞标无效。

3、所有价格均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精确到个位数。

附件二

货 清 单


采购项目名称:

序号

货物名称/采购内容

主要规格型号

质保期

1

2

3

4

5

说明:1、提供竞标货物详细的供货范围。

2、各项货物详细技术性能应另页描述。

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签字:

日期:

附件三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血液中心

兹授权 同志为我公司参加贵单位组织的 项目竞标活动的竞标代表人,全权代表我公司处理在该项目竞标活动中的一切事宜。代理期限从 日起至 日止。

授权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签章):

签发日期:

附:代理人工作单位:

职务: 性别:

身份证号码:


粘贴被授权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粘贴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第四章  合同主要条款

医用耗材采购

销 合 同

医用耗材购销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采购文件规定条款和成交供应商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的义务

(一)甲方按业务需求向乙方下单采购合同产品。

(二)甲方应按产品合同计划采购量明细表(详见附表)完成中标产品的采购。

(三)甲方须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算货款。指定结算银行的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结算银行的正常结算行为。

(四)甲方必须要求乙方按实际采购价格如实开具发票,并如实记帐。

第二条 乙方的义务

(一)乙方对甲方发出的订单通知,自甲方发出订单通知起一个工作日内必须确认。

(二)乙方按购销合同所提供的产品合同计划采购量明细表向甲方供应中标产品。

(三)乙方应保证甲方在使用中标产品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有关专利权、商标权或保护期等方面的权利要求。

(四)乙方所供应产品的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质量、规格、包装须与中标产品的挂网信息一致,不得更改。

第三条 供货时间

甲方在发出订单后,乙方应当在一个工作日确认。急用产品要求24小时内送达,一般产品48小时内送达。如乙方在配送过程中只能完成甲方的部分采购计划,不能一次性完成的,剩余部分须在7天内(含第一次配送时间)保证完成配送任务。

第四条 产品有效期

除非甲方对有效期另有规定,乙方所提供产品的有效期不得少于9个月。

第五条 产品包装

(一)除非对包装另有规定,乙方提供的全部产品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以防止产品在转运中损坏或变质,确保产品安全无损运抵指定地点。

(二)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装箱单和质量检验报告书、产品合格证、包装、标记和包装箱内外的单据应符合合同的要求,包括甲方后来提出的特殊要求。

(三)进口产品包装上(包括大包装、小包装等)必须附有名称、批号、产地、规格、型号、消毒日期、有效期等国家规定的中文标识。

第六条 采购价格

在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向甲方提供的产品和履行服务的价格为投标报价表的中标价格。甲、乙双方均不能以高于中标价格采购或供应中标产品。

第七条 货款结算

(一)甲方自收到货物之日起付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90日。

(二)配送商与供应商的货款结算、配送费用的支付方式等由双方协商,与甲方无关。

第八条 配送

中标产品由中标商负责配送。每次配送的时间和数量以甲方的采购计划或合同为准。

第九条 交货

(一)交货方式一般采用现场方式进行交货,其他交货方式在合同特殊条款中规定。现场交货的方式由乙方负责办理运输和保险,将货物运抵甲方现场。有关运输和保险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二)所有货物的交货日期以运抵甲方收货日期为准。

第十条 伴随服务

(一)乙方可能被要求提供下列服务中的一项或全部服务,但甲方必须在订单中明确提出具体的服务项目。

1、产品的现场搬运或入库;

2、提供产品开箱或分装的用具;

3、对开箱时发现的破损、近效期产品或其他不合格包装产品及时更换;

4、在甲方指定地点为所供产品的临床应用进行现场讲解或培训;

5、其他乙方应提供的相关服务项目。

(二)乙方应具备解决紧急问题的能力,如甲方在使用货物的过程中发现问题,乙方应及时到甲方现场解决。

第十一条 产品质量保证及检验

(一)乙方按合同交付的产品质量应符合国家承认的相应标准,并与报价时承诺的质量相一致,以确保使用过程的安全有效。

(二)如果甲方确认需要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把质量检验的具体要求通知乙方。如果乙方同意进行产品质量检验,或者通过检验证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则进行产品质量检验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检验在乙方交货的最终目的地进行。

(三)甲方在接收产品时,应对产品进行验货确认,对不符合合同质量、数量、包装、标识等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接受。乙方应及时更换提供合格的产品,不得影响甲方的使用。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应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关直接损失。

(四)甲方如果发现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有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检验报告)或与报价时所作的承诺不一致,甲方有权进行退货处理。

第十二条 配送商履约延误

(一)乙方应按照购销合同中甲方规定的时间配送产品并提供伴随服务。

(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妨碍按时配送产品和提供伴随服务的情况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时间和原因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核实,并由甲方确定是否酌情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违约金或终止合同。延期应通过修改合同的方式由双方认可并重新签署。

(三)如乙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甲方有权加收误期赔偿费和(或)终止合同。同时给予乙方不良行为记录登记。

第十三条 甲方违约责任

(一)甲方无正当理由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收货或违约付款的,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四条 乙方违约责任

(一)乙方确认甲方发出的订单通知后拒绝供货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二)乙方所供产品因产品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而造成后果的,按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不可抗力

(一)乙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的责任。

(二)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是指乙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乙方的违约或疏忽。“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及其他双方商定的事件。

(三)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甲方。除甲方另行要求外,乙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以及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不可抗力事件影响消除后,双方可通过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第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

因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当事人可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将争议提交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终止合同

(一)违约终止合同

1、在甲方对乙方因违约而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能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书,提出部分或全部终止合同。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甲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产品。

2)甲方认定乙方在本合同的实施过程中有严重违法行为。

3)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义务。

4)甲方逾期付款或者逾期收货达 120  天以上的,乙方可以终止合同。

2、如甲方未按合同的规定按时结算货款,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支付法定滞纳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直至终止合同。

(二)破产终止合同

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提出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第十八条 转让和分包

除非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

第十九条 适用法律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解释。

第二十条 合同修改

本合同的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甲、乙双方在协商自愿的基础上签订购销合同以外的补充条款。

第二十一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两年。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持二份。

甲方(章)

月   日

乙方(章)

月   日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电子邮箱:

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经办人:

月    日

合同附表:

商品名称

规格

型号

生产企业

单位

单价

数量

备注










注意:乙方的配送商品数量以甲方订单所体现的信息为准。

医疗卫生机构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

甲方:广西壮族自治区血液中心

乙方: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规范医疗卫生机构医药购销行为,有效防范商业贿赂行为,营造公平交易、诚实守信的购销环境,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签订本合同,并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按照《合同法》及医药产品购销合同约定购销产品、医用设备、医用耗材等医药产品。

二、甲方应当严格执行医药产品购销合同验收、入库制度,对采购医药产品及发票进行检查,不得违反有关规定合同外采购、违价采购或从非规定渠道采购。

三、甲方严禁接受乙方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不得将接受捐赠资助与采购挂钩。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与乙方安排并支付费用的营业性娱乐场所的娱乐活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现金、有价证劵、支付凭证和贵重礼品等。被迫接受乙方给予的钱物,应予退还,无法退还的,有责任如实向有关纪检监察部门反映情况。

四、严禁甲方工作人员利用任何途径和方式,为乙方统计医师个人及临床科室有关医药产品用量信息,或为乙方统计提供便利。

五、乙方不得以回扣,宴请等方式影响甲方工作人员采购或使用医药产品的选择权,不得在学术活动中提供旅游、超标准支付食宿费用。

六、乙方指定 作为销售代表洽谈业务。销售代表必须在工作时间到甲方指定地点联系商谈,不得到住院部、门诊部、医技科室等推销医药产品,不得借故到甲方相关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家中访谈并提供任何好处费。

七、乙方如违反本合同,一经发现,甲方有权终止购销合同,并向有关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报告。如乙方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则严格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相关规定处理。

八、本合同作为医药产品购销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与购销合同一并执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纪检监察部门执一份,并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章)

月   日

乙方(章)

月   日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经办人: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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