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床用血管理有哪些规定?

发布时间:2012-07-04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血液中心

  1998年10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以下简称《献血法》)第十三条至第十六条对临床用血管理提出具体的规范性要求。

  第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对临床用血必须核查。做好核查是医疗机构保证输血安全的不可缺少、不可忽视的重要环节。

  第十四条规定,无偿献血者或配偶、直系亲属用血时实行费用优惠,减免血液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为保证急救用血,防止发生血液供应不上的问题。

  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分别对医疗机构开源节流责任做出了规定。

  第十五条规定,提倡择期手术患者自身钱皮,亲友、赚位互助献血。

  第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要制定用血计划,合理用血、科学用血,推行成分输血,开展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

  此外,卫生部1999年元月下发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对临床用血管理工作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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