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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血液中心无偿献血者血液费用偿还办法

发布时间:2019-05-30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血液中心

广西血液中心无偿献血者血液费用偿还办法

(20161114日主任办公会通过)

为保障无偿献血者合法权益,促进无偿献血工作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献血条例》有关规定的精神,结合柳州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对象范围

凡在广西血液中心及其设置在柳州市范围内的采血屋、采血车参加无偿献血的公民(以下简称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临床用血费用报销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受益人,是指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直系亲属指本人的父母、子女,并扩大到配偶的父母,即岳父母、家公婆)。

二、临床用血费用偿还的范围

血液本身是无价的也是不收费的。临床用血收费是经物价部门批准的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的费用。无偿献血者及其受益人临床用血时可以报销以上的费用,但不包括医疗机构进行的血型鉴定费、输血前检验费、配血费及储血费等费用。即:血站按物价部门批准的供给医院的血液价格偿还用血费用,医院的检验、服务、耗材等加价部分不在偿还范围内。

三、临床用血费用偿还的价格依据

临床用血偿还的价格依据为经物价部门批准的血站供应医院的血液价格。即:①200毫升普通全血220元(折算后为1.1/毫升)。②200毫升稀有血型全血560元(折算后为2.8/毫升)。③1人份机采血小板1400元(普通血型与特殊血型统一价格)。

四、临床用血费用偿还的政策

1.普通血型无偿献血者献全血总量(指在广西壮族自治区血液中心即柳州市内的无偿献血的总量,下同)累计达800毫升以上(含800毫升),稀有血型无偿献血者献全血总量累计达300毫升以上(含300毫升),机采成分血献血者捐献1个治疗量机采成分血,献血者本人在临床治疗需要用血时,可以终生不计次数、无限量得到血液费用的偿还。

2.普通血型无偿献血者献全血总量累计未达800毫升,稀有血型无偿献血者献全血总量累计未达300毫升,献血者本人在临床治疗需要用血时,可以偿还金额最高值为献血者献血总量的2倍乘以所献血液的价格所得的金额。

3.无偿献血者的受益人临床治疗需要用血时,按所献血液的价格乘以献血量的2倍计算作为最高用血偿还金额。献血者既献全血又献血小板的可分别计算并累加。

五、临床用血费用偿还报销的原则

按照无偿献血在先,费用报销在后的原则执行。即:血液费用的偿还,只偿还无偿献血者献血以后献血者本人及其受益人所发生的临床用血,无偿献血前的临床用血不在偿还的范围。

六、临床用血费用偿还计算规定:

1.献血者或其受益人可以获得的用血偿还最高额度为:用血偿还最高额度=献血品种价格×献血量×2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1条款规定的情形的献血者本人在临床治疗需要用血时,可以终生不计次数、无限量得到血液费用的偿还(按本办法第三、第四条规定计算)。

2.本次临床用血的费用:用血费用=用血品种价格×用血量。

3.本次用血费用未达到献血者应获用血偿还最高额度时,按本次用血费进行偿还,余额部份继续保留。

4.本次用血费用超过应获用血偿还最高额度或余额时,按应获用血偿还最高额度或余额给予偿还。

5.无偿献血者献血总量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1条款规定的情形,献血者本人用血不需累计。但其所有受益人每次用血费用偿还都须累计,已享受过偿还的不再享受。

6.无偿献血者献血总量未达到本办法第四条第1条款规定的情形,献血者本人及其所有受益人每次用血费用偿还都须累计,已享受过偿还的不再享受。

七、办理偿还血液费用应提交如下材料:

1.由柳州市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或者我中心核发的《无偿献血证》原件。

2.用血者住院用血证明原件。

3.医院结算的发票和与发票一致的费用清单原件(若发票原件遗失,用血者可到医院复印发票存根联,复印件需加盖医院的财务专用章;若发票已拿到医保或保险等单位报销可到收取发票的单位复印并加盖公章,即视同原件,予以报销)。

4.(1)无偿献血者本人临床用血费用偿还的,需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2)无偿献血者的配偶临床用血费用偿还的,需带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以及献血者和用血者的有效关系证明(户口本、结婚证、派出所户籍证明均可)原件及复印件;(3)无偿献血者的父母、子女临床用血的,除带献血者和用血者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外,还需带献血者和用血者的有效关系证明(户口本、派出所户籍证明、所在单位证明或街道办事处证明等均可)原件及复印件材料。(4).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的父母(即岳父母、家公婆)临床用血费用偿还的除了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外,有效关系证明须包括献血者与配偶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口本)以及献血者配偶与其父母的关系证明(户口本、派出所户籍证明或所在单位证明、街道办事处证明等均可)原件及复印件材料。

5.代为办理偿还血液费用者还需带代办者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6.用血者或献血者本人的银行卡复印件,并在空白处签银行卡所有人姓名及开户行名称。

八、办理临床用血费用偿还地址及时间

1.柳州市临床用血费用偿还地址: 鱼峰区羊角山路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血液中心办公楼无偿献血宣传服务科(电话:3116544)。

2.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工作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400--1600(节假日及双休日不上班)。

3.临床用血费用偿还材料代收: 柳州市内各采血屋和献血车均可代收材料回来交给血液中心献血服务科办理,目前有人民广场采血屋、五星街兴隆大厦临街(五星商厦对面)2楼采血屋、市内、各县流动采血车的工作人员代收材料。代收时间:10001530

九、临床用血费用偿还的支付方式

用血费用偿还通过银行卡转账,原则上不支付现金,经审核符合规定的报销条件的,15个工作日内给予报销,并在《无偿献血证》上填写用血费用报销情况;不符合报销规定的,不予报销并说明理由。

十、临床用血费用偿还申请人的责任

临床用血费用偿还申请人对其提供的临床用血费用的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申请偿还人骗取血费的,由血站依法追缴其所报血费,并取消其当次报销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

十一、本办法自201711日起执行,原规定同时废止。本办法由广西血液中心负责解释。